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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处罚标准如何处理(供电公司说我家窃电了该怎么办怎么处罚?)

供电公司说我家窃电了该怎么办?窃电违约处罚的一些情况

在知乎上看到一个案例:

【案例】

【疑点】

1.本案例中窃电方式可能是哪种窃电方式?

描述中说,有一部分电没有走电表,可以确定是通过对电能表短接进行窃电。

这种一般有外接和内接两种:外接时,不容易远程查到,特别是细线短接时,只能本地巡查,到电表一看就能看到;内接时,好多外行说这种隐秘,其实这是最“低级的”窃电方式,一是这种要动“铅封”(封印),而且电表也会产生开盖记录事件,远程一查就能看到。

2.用是否知情?

从罚款金额看,用电量少走很多,肯定知情。

3.窃电行为时间节点的界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窃电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乘以窃电电量计算。

补充: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窃电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窃电了,找人“说情”是否可行?

供电公司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来应对窃电行为;首先,态度要端正,其次,“自己”说情或者找人说情也是有效果的,必定一些处罚是一个范围,但是追补电量部分是有规定,这个意义就不大了。

5.窃电行为会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金额比较小,不是典型的一般不会影响,是民事责任;

如果,金额比较大,会按照盗窃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条例);再大或严重,会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个人建议,诚实用电,因为设备越来越先进,查处力度越来越大和手段越来越多样。

【案例法规补充】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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