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失控发票是什么意思(遇到失控发票怎么处理?)

有一种发票,明明是正常取得的,却会被要求补税、交滞纳金,甚至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这就是“失控发票”!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失控发票”的情形,企业一旦取得“失控发票”可能会面临着无法抵扣或者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形。对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转出的公司来说,可能一时半会缓不过神,觉得自己好冤枉,上游失控失联,凭什么让我来承担损失?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让我们尽快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失控发票”,收到“失控发票”应该怎么办?

一、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防伪税控设备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专用发票。简单来说,就是你收到的进项发票有问题或者开发票给你的企业有问题。

1、按照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不去抄报税,税务部门会视同为失控发票。

2、受票单位往往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失控发票,因为是真票,所以能够通过发票认证从而抵缴了当期的销项税。

3、只有出票方出了问题,才会找到受票方。

二、失控发票产生的原因

开票方纳税人开票没有按时抄报税;

  1.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过期,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2. 纳税人丢失税控卡/税控盘等,导致无法抄报;
  3. 纳税人虚开发票被发现并走逃失联,没抄报;
  4. 登记失控发票的税务局将信息录错。

日常遇到较多的“走逃失联发票”是开票方找不到了,不交税也不申报,税局打电话不接,找人更是找不到,所以税局就找到接受发票一方来了。要证明真实业务非虚开行为。

三、取得失控发票如何应对

1、相关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相关规定,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2)若受票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受票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失控发票),不管是否为善意取得暂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选(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息取得虚开增值悦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备注:开票方如果为走逃(失联)企业,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就是一句空话,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成了一句美话。

5)当然若是业务是真实交易(有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的A级纳税人,也是允许纳税人按照规定继续申报抵扣增值税的。这是针对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进行的特别措施,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给与了特殊待遇,这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的价值。这相当于给予诚实守信单位一个较宽松的待遇,体现出国家鼓励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导向。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2、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

1)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该业务符合三流合一,业务真实性的证据资料;

2)证据可以是购销合网、出库单、入库单、根行转帐无证等;

3)判断善意取得的另一个重要依据:询问笔录;

4)政策依据: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收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悦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悦款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的滞纳金”的规定;

5)一般规定善意取得补缴增值税、附加税,恶意取得补缴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

3、重新取得合法的有效发票

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悦专用发票,如能找开票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是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的。

4、诉讼开票方,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如果诉讼开票方,要求赔偿,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理以得到实际获赔;

2)企业这部分无法回收的债权经司法机关书面文件确认后,可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因失控发票追偿不到的钱,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再走一个执行程序,经过悦务机关申损后,至少可以追回25%的提失。

5、对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取得的异常凭证无法查证的,也无法证明受票方接受虚开,而开票方确已走逃失联成为非正常户的,这种情况下凭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中的三项必备资料,仍然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四、如何防范虚开发票

1、坚决不购买发票,不虚开不虚抵

2、建立完善的风控系统,对供应商进行锦选。

1)在确定供应商之前,先了解核实对方的身份、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比如取得对方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等。

2)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

3)比对以上二者是否一致。

3、严格资金支付

1)购货时,要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汇款,注意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是否与发票注明信息相符;

2)若不一致,应暂缓支付,对购货业务进一步审查

4、取票后,查验发票信息

1)检查发票上货物内容是否一致,核实实际收到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与发票票面信息是否一致;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发票所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官网查询发票真伪,或者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五、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外的第三方原因少缴的税款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52条对于因第三方原因所致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是否应加收滞纳金没有提及,有待其他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但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责令进项税额转出时,不予加收滞纳金,也不能罚款。

很显然,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比失控发票性质更严重,都没有加收滞纳金,失控发票更不应该加收滞纳金。

而失控发票是因销售方的责任——惩戒购买方合理吗?

作为调整征纳关系的部门法,税法应在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和保障交易安全之间取得平衡。让企业对失控发票作进项转出并补缴税款,以避免有关税款流失,如果再对无过错的购买方加收滞纳金,会矫枉过正,有失公平,而且将极大地增加交易的不稳定性。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失控发票,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明知发票系销售方虚开还取得并认证抵扣的,属于受票方责任,应对其补征税款且加收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且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开具发票的,或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销售方已补缴税款的,应允许其正常抵扣。

3.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但不能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开具发票的,或销售方未抄报税且未补缴税款的,或者经核实属于其他情形的,应追征税款,但不应加收滞纳金。

上游(开票)纳税人走逃(失联),下游(受票)纳税人不得抵扣相关进项,乍看起来有失公允,也许会累及正常业务,但有必要提醒受票方:你们取得这些发票一定是正常业务吗?

难道就不存在恶意取得的情况吗?不要被充斥在各QQ群、微信群里及街头的小广告所诱惑:什么“本公司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再付款”等,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知近几年,税务部门在“互联网+税务”方面积极探索创新,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的功能不断拓展提升,电子发票、数据共享、涉税大数据、涉税云服务、移动办公等重点行动计划正在稳步实施,结合现有税务信息后台核心系统,涉税大数据驱动型的管理创新机制逐步形成,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奉劝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切莫以身试法,从事“买票”、“卖票”等涉税违法行为。搞好企业经营,最根本的还是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千万不要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触碰法律底线。须知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站长QQ: 8786 8862 Copyright © 大千世界百科网 鲁ICP备2021038129号-30